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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维权也应分清是非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26 9:59:01
    
执意维护自己的私人居住空间,宁愿让整个小区的住户利益受损,某小区的物业公司就碰到了这么一个“坚决维权”的业主。


案情介绍:
要供暖了,某栋楼最高层的一户业主李先生家中的暖气管出现问题,物业管理公司必须要到他家中进行维修,才能保证这一栋楼的正常供暖。但是,李先生因与物业公司存在其他一些矛盾,竟然坚决拒绝物业公司进入其家中进行抢修,理由是公民私人居住空间不容侵犯。物业公司多次与之进行交涉,但李先生态度坚决,就是不同意物业公司入室维修。

时间一天天过去,因得不到维修,导致这栋楼所有业主家中(包括李先生家)无法采暖,其他业主挨冻等待,直到无法忍耐。他们将怨气撒在物业管理公司头上,有的不断打电话责问,有的声称将拒交物业管理费,更有业主要同物业公司打官司。

这件事情的确麻烦:李先生的家毕竟是人家的私人空间,如果他不让进,别人还真不能闯进去。其他业主呢,因为别人家出了问题而在这儿跟着受冻,这事放谁身上都觉得冤。物业公司为此也颇为恼火与无奈,一边就是不让进门维修,一边催着让恢复供暖,法律又未赋予物业管理公司强行进入业主家中维修的权利,该怎么办呢?

法理分析:
问题的焦点就集中在李先生究竟该不该让物业公司进入家中进行维修。
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们应该注意到,这里所禁止的进入是指“非法”的进入,而物业公司进入李先生的住宅,是合法的进入。

房子虽然是李先生私有的,但供暖管道作为一个整体系统是共用的。暖气设施是一套不可分割的整体系统,各业主家中的暖气管道只是这一系统的一部分,使用该暖气系统的各个业主之间存在着不动产的相邻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有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予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其他业主既然交了供暖费,就有权利享受应得的供暖服务。作为相邻一方的李先生,他有义务为其他业主正常使用暖气系统提供便利条件。但此时李先生在使用暖气时做出的行为影响了其他相邻各方的正常生活。

法律赋予公民权利,李先生有权维护自己的权利,也有权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而实施一些措施,但是他不应将与物业公司的矛盾转嫁到其他业主身上,更不应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

物业管理公司不是业主,但是公司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管理公约》对小区进行日常的管理,这种管理是根据业主的授权,维护业主权益的行为。合同及公约中均有关于物业公司对小区各项配套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的规定,这是全体业主赋予物业公司的权利和职责。


案件点评:
李先生对物业公司的维修不予配合,直接导致其他业主挨冻,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所以李先生的行为不是什么维权行为,而是侵权行为。物业公司虽然并非相邻关系的一方,但因为李先生的不予配合,导致日常管理无法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其他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他的权利同样受到了侵害。所以,其它业主和物业公司都有权对李先生提起诉讼。

但是,事情发展到这一步,不管是否打官司,不管官司打的结果如何,都会为各方造成很多损失和麻烦,终归是一件令人遗憾的事情。物业管理公司希望为广大业主提供好的物业服务,业主们也希望得到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优质服务,双方的愿望是统一的,为此,双方应尽量本着体谅、理解、配合的态度来对待出现的问题,以实现共同的愿望。
 


文章录入:西西    责任编辑: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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