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维权误区三:与物业管理公司未签订过物业服务合同,因此拒交物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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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搜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0 9: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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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误区三:与物业管理公司未签订过物业服务合同,因此拒交物业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是业主大会的职责之一,作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这份合同对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因此,物业管理企业进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只要与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的业主委员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即可,无需再与每位业主单独订立合同。
另外,即使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均未订立服务合同,但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了事实的物业服务,业主事实上接受了服务的,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中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仍可以要求业主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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