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质量下降能否降低物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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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0 9:14:12  |
事件回放:刘某住宅坐落于嘉麟花园,2002年5月8日,刘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合同,但因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管理义务中存在一定的瑕疵,如对金山海鲜大渔港的侵权行为未能及时制止,小区环境遭到破坏,致使其管理、服务区域内未完全达到约定标准。刘某欠物业管理公司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物业管理费1139.5元,物业公司因此起诉。 审判结果:于洪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给付原告物业费1139.5元及银行利息损失。刘不服提出上诉,沈阳中法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未按《公共契约》约定为业主提供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服务,是违约行为。刘某不交物业管理费,是因为物业管理公司的违约,但刘某实际接受了物业服务,可适当减少交物业管理费。判决刘某给付物业管理费968.75元及相应的银行利息。 案例评析:法院根据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的质量状况,按质定价,适当减少业主的应交物管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对物业公司违约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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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西西 责任编辑:西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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