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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被盗 保险公司状告物业           ★★★
宝马被盗 保险公司状告物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东方早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4 9:10:45


早报记者 顾文剑 实习生 顾金娣

  居嘉宝马车小区内被盗,物业和开发商是否需要为此担责?昨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期间,原告保险公司认为,车主与物业方构建了“保管合同”关系,因此需为车辆丢失负责,但物业的观点是,对方并没有充足的证据表明,宝马车是停放在小区期间丢失的,车主在失窃期间也存有过错。

  21万获得停车位使用权

  案发地点是位于浦东新区“水清木华”小区。2005年1月23日,钱女士与小区开发商、上海证大三角洲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地下车库使用协议》。

  钱女士在向开发商支付21万元后,获得了小区地下车库A区第029号停车位的长期使用权。与此同时,由开发商委托上海证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停车位进行管理。据了解,钱女士每月还需向证大物业交付100元的车位管理费。

  车子被盗保险公司理赔

  然而,去年2月28日,车主钱女士发现停放在地下车库的一辆宝马5系轿车被盗,牌照为沪D12211。

  由于钱女士与某保险公司之前签订了保险合同,对此,保险公司承担了理赔责任。

  按照证大物业的表述,物业方面登记的是车辆离开地下车库的记录,并没有入库时的记录。此外,由于案发日期为2007年2月10日左右,发现时日为当月28日,物业监控系统的录像资料保存时间仅14天,因此案发后,物业无法提供相应的影像资料。

  将开发商物业告上法庭

  在保险公司看来,物业作为地下车库管理人,收取了相应的车位使用费及管理费,却未能防止车辆被盗,因此在取得钱女士的权益转让后,将开发商和物业双双告上法庭。诉状中,保险公司提出请求,两被告赔偿全车盗抢险损失29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

  昨日庭审期间,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业主钱女士已与物业方构建了“保管合同”关系。“业主向物业缴纳了相关费用,却得不到应有的安全管理保护。”保险公司代理律师认为,“物业未能尽到相应管理职责。”与此同时,该代理律师还提出质疑,即出入小区的安全设施在质量上是否具备“免于被盗的功能”。

  对此案,法庭责令双方补充证据后择日再次组织开庭。

  ◇争议焦点
  物业收了停车费负不负责保管
  坐在被告席上的开发商和物业的代理律师均表示,钱女士在车辆失窃过程中也存有过错和缺失。保险公司缺少相应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物业和开发商存有过错,甚至无法核实车子是否在小区内被盗。

  至于停车管理费的构成,证大物业的代理人给出了这样的解释,该管理费涉及小区地下车库的设施养护、监控、照明、保洁等维护,并不包括“车辆的保管”。“业主虽然缴纳了管理费,但业主未将车辆给予物业保管。”证大物业的代理人称,事实上,物业只负责“车辆停放”。

  两被告认为,物业管理机制规范严格,开发商在小区工程竣工后,就已把小区管理委托给证大物业,与宝马车的被盗没有关系,而且并未参与实际物业管理工作,因此无需承担任何过错。



文章录入:西西    责任编辑: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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