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名业主和物业、开发商争地下一层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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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竞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9 14: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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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楼房的地下一层一直由开发商委托的物业进行出租、管理,北苑路5号黄金苑小区3 号楼的56名业主依据《物权法》,状告北京黄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开发商北京高德房地产 有限责任公司,争取对地下一层“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昨天,此案在朝阳法院奥运村法庭开庭。
现场:“戴胸牌的是自己人”
朝阳区北苑路5号黄金苑小区3号楼有业主百余名,他们中的56名人参与了这起诉讼,并 选出两名诉讼代表。昨天,30余名业主作为原告来到法庭,很多人是俩人挤在一把椅子上参 加庭审。业主都戴着一个用黄色带子穿起来的胸牌,诉讼代表王先生说,这是他们提前准备 好的“标志”,如果不是因为周一难请假,来的业主会更多。第一被告物业公司和第二被告 开发商分别由两位代理人参加诉讼。
事由:未经同意出租多年
56名业主起诉称: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自2004年1 月起,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黄金苑小 区3号楼地下一层,分隔成40余间5平方米到6 平方米的小房屋用于出租,并将地下一层设备 层部分电气、电表,以及燃气、水管、消防等管线包裹起来。一旦发生火灾或意外,必然殃 及整栋楼房。
56名业主认为,地下一层属于原告的公摊面积和共有面积,根据《物权法》第70条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 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二被告应停止出租地下一层、拆除隔断、恢复原状,同时返 还该共有部分的出租收益15万元。
物业:出租是为小区服务
“地下一层并非业主的共有公用面积。”物业代理人称,即使是业主的共有公用面积, 3 号楼业主并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有权按照开发商的委托,对楼房的共有面积进行管理 和收益。
该代理人说,该楼好多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一直是亏损经营,出租地下一层也是为了 弥补亏损,并“取之于小区,用之于小区,使设施得到维护,秩序井然。”
开发商则简短地回应道,地下一层只是小部分分摊给了业主,其余部分仍属于开发商。
然而,一名原告休庭后说,出租地下一层使小区不明身份的闲杂人员多了起来,何谈“ 秩序”?
庭辩:对基本事实争议较大
是否包裹消防管道?原告律师出示了有关地下一层的状况和被告招租广告的照片,物业 代理人马上反驳道,照片显示,物业并没有如原告所说的将消防管道包裹,而是将其裸露在 外。业主代表王先生则说,物业不让业主们进地下一层查看和拍照,导致照片只能显示部分 情况。
而当法官进一步询问被告到底有没有包裹上述设施时,物业一位代理人说“没有”,另 一位却迟疑了一下回答说“有”,这引起旁听业主的议论:“废什么话啊,有就是有,没有 就是没有!”这位代理人忙着解释道:“只是部分设备粉刷包裹上了,这是为了方便安全管 理,有什么不好?”这一说法引起业主的哄笑。
法官问道,设备在交房时实际已经可以安全使用了,原告认为包上会有安全隐患,被告 物业可否拆除?物业表示“没有必要”,但应法官要求可以列一个包裹部位的明细。
是否同意出租?原告的律师拿出盖有朝阳房管局章的房屋测绘报告书举证说,“不分摊 共有共用建筑面积”一项被划掉了,恰恰说明诉争楼房地下一层已经作为建筑面积分摊给各 个业主。
同时开发商给业主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本楼地下一层为设备层和自行车库。从开 发商和物业的委托管理合同中,也找不出出租地下一层的委托。因此物业无权出租。
“物业没有收到过住宅使用说明书。”物业代理人说,因为业主都不在地下一层放自行 车,物业另准备了车库。“都出租了,我们想放也没地方啊!”有业主反驳。
开发商承认其同意物业出租,并依据和业主的房屋买卖合同称,业主在地下一层的公摊 面积只包括配电室、走道、走廊等约100多平方米的一小部分,其余446多平方米仍归开发商 ,业主无权主张大部分的面积。业主们却同样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认为,地下一层均归其所有 。
法官将实地查看。由于本案双方对基本事实争议较大,法官将择日和双方一起到诉争的 地下一层去查看,故昨天宣布休庭。
庭外:涉讼地下室成热帖
在黄金苑业主论坛的社区通知里,贴了9 张晾晒内衣裤以及被褥等用品的照片,下面的 留言写道:看看黄金苑小区的环境吧,就像个大杂院,这可是物业费标准1.83元的小区。
另外,有关此次诉讼的帖子被标为热帖,其中一个加精的帖子,贴了有关地下室出租的 30张照片,大部分都用图说指明了“安全隐患”。
■链接
朝阳法院已受理两起类似案件
目前,依据《物权法》主张地下室权利的案件,朝阳法院受理了两起。
去年,朝阳区安华西里1区2号楼的110 名业主将该小区的物业亿方物业公司告上法院。 业主称,物业公司未经产权单位和居委会同意,私下将该楼地下一层的共有设备层转让给他 人经营旅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应享有地下设备层的所有权。
去年12月朝阳法院判决,亿方物业公司并非该楼地下室登记的产权人,对该地下室也不 提供物业服务。该楼地下室一层现在由一旅馆使用,但出租人并非亿方物业。无论是原告主 张的共有权还是管理权,均与亿方物业无关,故驳回业主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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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西西 责任编辑:西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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