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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主车辆未按物业规定登记不慎丢失自担责           ★★★
三业主车辆未按物业规定登记不慎丢失自担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4 16:11:57


 中国法院网讯   三名小区业主的摩托车一夜之间“蒸发”,为此众业主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4月24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起财产保管合同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原告李某等因未与物业公司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其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原告李某、陈某、宋某系河南省固始县城关镇踏月小区的三名业主,该小区物业公司为固始安居物业管理公司。2007年9月6日夜,三原告停在小区车棚内的摩托车同时丢失。三原告认为,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书》,因此,摩托车丢失系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职责所致,应由物业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0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三原告虽与被告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书,但该协议书内容较笼统,并未对车辆管理及丢失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同时,根据被告公示的《小区车辆管理规定》的规定,该小区业主应将车辆向物业公司进行登记并交纳费用。原告未将丢失车辆向被告登记和交费,因此双方未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被告不承担保管责任和义务。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李某、陈某、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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