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烟花引发火灾 业主诉物业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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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北青网 - 北京青年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3 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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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报道 小区内燃放烟花,火花窜至业主杨女士家中,结果引发火灾。在找不到燃放者情况下,杨女士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未尽管理义务,应赔偿杨女士损失6000余元。
2007年3月4日晚上10点左右,杨女士接到电话,被告知家中发生火灾。杨女士家的空调外挂主机被烧毁,百叶窗、隔热窗以及门框也被烧坏。事后杨女士了解到,火灾原因是楼下有人燃放烟花爆竹,烟火飞至上空,导致自家空调主机的防尘罩被点燃,从而引发火灾。为此,杨女士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空调损失5786元、隔热塑钢窗和百叶窗损失1000元等。
法庭上,物业公司称,2007年春节前,该公司曾贴出“温馨提示”,要求小区业主清理堆放的杂物,包括对空调室外机处的杂物进行清理,以防火灾。同时,该公司还开辟了指定的烟花燃放区域,对在非燃放区的情况予以劝阻。物业公司指出,火灾是该公司的保安率先发现的,并及时向中控室报告。而后,物业公司领导及保安等7人立即赶到现场将火扑灭。将火情控制后,物业公司随即通知了杨女士,将情况告知。被告还表示,该公司虽然为杨女士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杨女士尚欠2007至2008年度物业管理费未缴。因此,该公司认为其已全面履行了物业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物业管理者,未能及时有效制止他人在小区燃放烟花爆竹,使发生火灾的概率大为增加,导致原告房屋发生火灾,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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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西西 责任编辑:西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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