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享受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业主拖欠物业费输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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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威海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4 8:2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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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丛林通讯员于洪香)享受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却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荣成市某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小区业主马某告上法庭,要求其交纳所欠物业服务费和滞纳金。荣成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维护了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
2004年11月15日,该物业公司与马某所在的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根据有关文件规定,马某所在小区属二类住宅小区,其收费标准为住宅物业每平方米每月收取0.25元,但实际上物业公司是按每月每平方米0.20元收取。自2005年1月至2007年12月底,马某共欠912元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公司虽多次向其索要,但马某一直拒绝交纳。物业公司遂将马某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马某支付物业服务费并缴纳滞纳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按合同约定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马某作为小区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理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其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遂依法判决马某付给该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912元及滞纳金3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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