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户以管理不善拒缴物业费 应有相应证据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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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内蒙古新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8 10:5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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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赵德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欠缴原告呼伦贝尔市房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物业管理费2285.05元。
被告赵德金系原告呼伦贝尔市房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范围内土产综合1号楼门市房的经营业主,2003年始,被告一直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自2006年6月至2008年4月,被告以房屋漏水为由拒绝交费。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
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等形式,原告在诉讼中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原、被告双方对因物业服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无异议,应当视为合同依法成立。被告赵德金对原告主张欠缴物业管理费的事实及数额认可,其抗辩理由认为原告没有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被告对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被告未能向法庭提交足以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被告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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