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窗户不足一年掉落,物业该不该负责修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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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大河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10 9:5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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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郭女士问:我家房子是2007年国庆节期间交的,卧室窗户是向外推的那种,当时我发现其中一扇窗户与窗框的连接处有些松动,并把这个问题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将此记录下来,但一直没有过来维修。最近因风大,那扇窗户掉落,幸好没有伤及路人。我非常后怕,再次找到物业公司,但工作人员告诉我窗户已过了保修期,让我自己去修理,我追问保修期是多久,他们也不予回答。请问律师,我该自己修这扇窗户吗?
律师答复: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房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5条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房屋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一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两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第6条规定: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5条规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
依据上述规定,你首先应该再审查一下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看是否约定了窗户的保修期限。如果没有约定,依据上述规定保修期最短是6个月。在房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直接由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外发生质量问题,由买受人自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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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西西 责任编辑:西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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