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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26 18:36:24

一、《基本要求》是最低标准

  《基本要求》是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最低标准,各物业管理单位向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都必须达到此标准,不得低于此标准。

  二、《基本要求》为物业管理委员会、产权人及使用人提供了依据

  物业管理委员会、产权人及使用人可按照《基本要求》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考评,并以《基本要求》作为对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要求的 依据。

  三、不符《基本要求》的企业将受到处罚,甚至被取消资质

  自今年7月1日起,市及区县房地局、小区办将依《基本要求》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检查、考核。对所提供服务达不到基本要求的,将要求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基本要求的,市、区县房地局将依有关规定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定数额罚款;警告三个月后,企业无明显改进的,报经市房地局核准后注销其《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

  四、《基本要求》的内容

  《基本要求》要求物业管理企业以“业主和住户至上、服务第一”为宗旨,坚持方便业主和住户、文明服务原则,主要对常规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进行了规范,共包括服务宗旨与原则、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理、保洁服务、保安服务、绿化管理、消防管理、车辆管理、装修管理、代收代缴服务、档案资料管理十项内容。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一、服务宗旨与原则

  以“业主和住户至上、服务第一”为宗旨,坚持方便业主和住户、文明服务原则。

  二、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理

  24小时受理住户报修;建立维修服务回访制度,有回访记录。

  房屋及设备小修和电梯、供水从电设施、共用电视天线的管理应达到《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京房地修字[98]第799号)。

  房屋的大中修执行《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京房修字[94]第521号)。

  定期以及冬、雨季和天气异常时对房屋和公共设施设备、道路、绿地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安排抢修;对质量较差,易出问题的部位,应及时记录备案,重点检查;每年年底或年初对上述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完损程度做出评价,列出年度养护维修计划。

  检查和大、中、小修要有记录。

  三、保洁服务

  居住区内道路、楼梯每天清扫一次,垃圾每天清运一次;及时清理居住区内公共场所的废弃杂物;及时清扫积水和积雪;及时组织清理乱堆放物品、乱张贴的宣传品。

  四、保安服务

  24小时有专人值守;进行日常巡视;涉及人身安全处,设有明显标志并有防范措施。对火警事故、交通事故、治安事件以及其它紧急情况有处置预案,发生时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对居住区内违法现象,积极与派出所等配合进行处理。

  五、绿化管理

  绿地无杂物,无侵占现象,基本无裸露土地;花草、树木修剪及时,无明显枯枝死杈及病虫害现象,树木基本无钉栓捆绑现象。

  六、消防管理

  建立消防责任制;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基本消防技能;消防设施设备有明显标志;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放置合理,定期巡视、检修。

  七、车辆管理

  车辆应停放有序。收取车辆管理费的,应有专人负责看管;机动车应指定专用停车场、划定专用停车位,非机动车应存放在专用停车场所。

  八、装修管理

  监督业主和住户遵照有关规定进行装修。

  九、代收代缴服务

  如代为收取水费、电费、燃气费、房租、电话费等费用,应按照有关规定收费,计数准确,并提供凭据。

  十、档案资料管理

  有比较完整的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基础资料、房屋产权籍资料和物业经营管理资料;及时变更记录,保证档案资料帐实相符。房屋及设施设备、基础资料要求有房屋总平面图、地下管网图、规划批准文件、竣工和接管验收档案资料(要有验收证明、竣工验收单及土建、水暖、电气、人防、设备竣工图纸等)、公共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图纸资料。1996年后新建小区应有六图二书,即1/1000比例尺的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市政设施管网综合规划图、绿地规划图以及居住小区的详细规划说明书和环境预评价书。

  房屋产权产籍资料应有房屋产权情况清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产权情况、数量、分摊规则和分摊系数。物业管理经营管理资料应有分户管理记录,房屋数量、种类、用途分类统计表,居住小区情况表,房屋安全普查表,历年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记录,大、中、小修和检查记录,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房屋租金缴纳记录,公共维修基金的提存和使用记录,物业管理费用的收缴和使用记录,向管委会公开帐目的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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