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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26 18:42:10

一、为加强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管理,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开发建设的内销商品房,适用本规定。

  三、商品房内销衽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销商品房,须向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申请登记,取得《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

  四、申请预售内销商品房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市计委、建委批准的商品房项目建设计划文件;
  2.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权来源证件;
  3.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证;
  4.有纳入市建委销售计划的证明文件;
  5.按申请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达到相应的工程进度,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五、预售商品房救灾须提交下列文件:

  1.在北京的银行开立代收房屋预售款的专门帐户,并和银行订立了预售房款的监管协议;
  2.已确定的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
  3.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

  六、申请现售内销商品房须符合以下条件:

  1.建筑物已竣工,取得《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并已具备住用条件;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3.已确定房屋售后管理服务单位,并已制定房屋售后维修管理公约。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房广告、宣传资料均应载明销售许可证号,其销售许可证应放置在售房场所的显著位置。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按批准的用途、销售范围销售商品房。

  九、购买内销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须分别提交下列证件:

  1.中央在京单位(含部队)、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驻京办事处购买商品房须有市建委批准的文件;
  2.市属单位及外省市驻京联络处购买商品房须有市计委批准的文件;
  3.区、县属单位购买商品房须有区县计委批准的文件;
  4.个人购买商品房须符合京政(88)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提交相应的证件;
  5.本市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须有权力机构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十、内销商品房价格按(94)京建开字第356号通知的精神执行。

  十一、商品房的预售、销售,买卖双方均应签订由市房地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或《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

  买卖双方签订的契约,可以办理公证。

  十二、中央、市属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后30日内,须到市房地局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申请房地产权属证件。

  十三、区(县)属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后30日内,须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局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房屋交付后30日内,须持预售契约及有关证件到区(县)房地局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申请房地产权属证件;现售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后30日内,须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局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申请房地产权属证件。

  十四、在京部队等购买内销商品房,到市房地局办理买卖登记、立契过户手续,申请房地产权属证件。

  十五、下列情况,须报市房地局批准:

  1.商品房预购后需转让的;
  2.商品房内销改为外销的。

  十六、内销商品房的用地应交纳的地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内销商品房的预售、销售均须按规定交纳税费。

  十八、内销商品房的预售、销售须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发票。

  十九、凡不按本规定输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预售登记、立契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的,按《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单位建设自用的住宅及生产、办公等用户(含单位之间的合建、还将有建)因特殊原因对社会销售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十一、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房地局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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