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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销商品房管理规定         
北京市外销商品房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26 18:54:16

为加强本市商品房外销管理,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内容摘要如下:

  1.外销商品房预售、销售,均须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注册,经批准领取《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外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2.申请办理《外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除须具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中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提交下列证件:

  (1)市或区县建委颁发的建设工程开工证,建筑施工合同,采暖、给排水、供电、燃气、电视接收、电梯安装等工程已确定交用日期的证明材料;

  (2)在本市银行开立代收房屋预售款的结算账号、与开户银行签定的房屋预售款监管协议;

  (3)售楼京明,房屋使用、维修、管理公约;

  (4)房屋管理受托书或协议书。

  3.申请《外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须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交:

  (1)已会清全部地价款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2)建筑物竣工并经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合格。采暖、给排水、供电、燃气、电视接收、电梯安装等工程进入高度和核验阶段;

  (3)已制定售楼说明书,房屋使用、维修、管理公约;

  (4)已确定房屋售后管理单位。

  4.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商品房预售、销售广告,售房宣传资料均应载明预售或销售许可证号。其预售或销售许可证在售房场所显著位置悬挂。

  5.外销商品房预售、销售,买卖双方均须签订《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外销商品房买卖契约》。《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和《外销商品房买卖契约》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6.《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签定后30日内,买卖双方须向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场处)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房屋交用之日起30日内,买卖双方须持预售契约及有关证件到市场处输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并按规定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

  7.《外销商品房销售契约》签定后30日内,买卖双方须持买卖契约及有关证件到市场处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并按规定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

  8.《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有效期内,买方如转让其预购的商品房,买方与转受让方应在预售契约上做背书,背书须载明转让价格。背书签字之日起15日内,买方与转受让方须持做有背书的预售契约及双方的有关证件到市场处办理转让登记之日起10日内通知卖方。

  转受让方再转让的,须按前款规定办理。

  9.商品房预售、预售后转让和销售均须按规定交纳税费。

  10.外销商品房预售、销售,均可以办理公证。

  11.违反本规定不按期办理外销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买卖过户手续、预售契约变更登记、产权登记的,按《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罚。

  1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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