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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宅区及住宅楼房电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北京住宅区及住宅楼房电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26 18:58:24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信息现代化事业的发展,美化城市环境与居住环境,完善住宅区与住宅楼房电信设施的使用功能,加强对住宅区、住宅楼房配套电信设施的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与住宅楼房配套设施(以下简称电信设施)的建设管理。本规定所称配套电信设施是指:住宅区、住宅楼房内的电信暗管、暗线、插座、组线箱、交接设备间、电缆竖井和建设规划用地红线内的电信管道及外线引入人(手)孔。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住宅楼房,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配套建设电信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四条 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本市规划配套指标的要求,统筹安排电话局、所的位置。

  第五条 住宅区、住宅楼房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立项可研报告中,必须具有电信配套设施建设的投资费用,并保证该项资金的落实。在进行初步设计审批时,应将电信配套设施设计方案报请电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每套住宅至少设置一对通信管线,对通信有特殊需求的,可按使用要求进行设计与施工。住宅区、住宅楼房的配套电信设施,应当按照《北京市住宅区与住宅楼房电信设施设计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并在设计图纸中对该项设计内容加以明确说明。

  第七条 住宅区、住宅楼房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电信设施要求进行施工,保证配套电信设施的落实和施工质量。从组线箱至每个暗线插座的通信管线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规划用地红线内的电信管道,必须由具备相应电信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

  第八条 监理单位必须把电信设施的施工纳入监理范围。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技术规定》对住宅区、住宅楼房配套电信设施的施工量进行监督和竣工验收。电信设施验收合格的,方可办理电信业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的,应限期验收或补建。逾期不验收或者经验收仍不合格的,电信部门不予受理电信业务。并依据《北京市电信通信条例》进行处理。住宅区、住宅楼房配套电信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电信部门移交其配套电信设施的全部竣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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