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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对物业管理单位资质审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关于对物业管理单位资质审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26 19:15:56
京小区办字[1998]第051号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

  为贯彻《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单位经营资质审查工作的通知》,加强对新设立物业管理单位的资审工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资质审批程序和所提交材料做适当调整,并实施核发临时证书的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所提交材料

  原要求新设立物业管理单位须提交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明、从业简历及聘任协议书,但由于物业管理单位尚未领取营业执照,按有关规定无法与聘任者签订协议书。为解决此问题,今后新设立物业管理单位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可暂免交聘任协议书,待其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将聘任协议书送区县小区协备案。

  二、具体工作程序:

  1、新设立物业管理单位经区县、市小区办审查合格后,领取临时证书(即注明有效期限3个月的《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副本),到工商局办企业登记手续。

  2、领取营业执照后,新设立物业管理单位持聘任协议书到各区县小区办备案。

  3、各区县小区办对物业管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区县小区办应书面报告市小区办。

  4、市小区办在接到区县小区办的书面报告后,通知物业管理单位持临时证书到市小区办领取《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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