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报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请示》(技监局[2003]52号)收悉。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具体见附件)。 各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按《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规定的收费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各单位要加强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予以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经批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持本函到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本函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后另行审定。
特此复函 附件:1、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 2、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一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规定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的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检验内容、检验方法应提前告知被检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 定期检验必须按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不得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重复检验收费。当受检单位有特殊要求时,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原则下,可以双方协商收费。 四、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实际检验检测的内容进行收费。 五、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费由制造企业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检验费,分别由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建设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在用特种设备检验费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收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发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必须进行复检的,每次复检收费按首次检验收费的50%收取,复检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六、收费标准中不包括检验现场的准备、清理工作的费用(已列入的除外),如:除锈、除垢、焊缝打磨,管道及系统隔离,炉墙、保温层、容器内衬及填充料等内置件的拆装,脚手架的搭拆,耐压实验、气密试验所用介质,盛装易燃、有毒或窒息性介质压力容器的置换、中和、消毒、清洗、检测所需的水电费等费用。 七、耐压试验、气密试验由受检单位提供试验设备和操作人员时,按本标准的50%收取费用。 八、本办法中涉及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如果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需要进行必要的无损检测、力学性能试验、化学成分分析、金相试验、安全附件校验、安全保护装置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时,应当严格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上述专项检验检测,可以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另行收取专项检验检测费。 对于一台设备能够运用一种专项检验检测手段完成检验检测的,不应再增加其它专项检验检测手段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九、对于检验检测工作量大、收费金额高的,在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金额。 十、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中涉及加价系数的,一律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础计算,不得累加。 十一、检验单位在检验工作全部结束后应及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超过规定时限未出具检验报告的,每超一天,受检单位可少缴纳检验费的1%。受检单位收到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缴纳检验费,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付或拖延的,超过30个工作日每超一日加收0.5%的检验费。 十二、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减收50%的检验检测费。 十三、本办法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检验检测机构应到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附件二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
一.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一)锅炉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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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量(t/h) |
D≤1 |
1<D≤6 |
D>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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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元/台)(按产品出厂价) |
1.0% |
0.9% |
0.7% |
注:
(1)表中D为锅炉容量(t/h);
(2)热水锅炉按0.7MW相当于1t/h计算;
(3)单台锅炉监检费低于260元的按260元收取;
(4)散装及组装锅炉应扣除送引风机、烟囱、水处理设备、炉排、平台扶梯、钢架等部件的价格。
(二)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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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量(t/h) |
D≤1 |
1<D≤6 |
6<D≤15 |
15<D≤20 |
D>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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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元/台)(按其工程总造价) |
1.0% |
0.9% |
0.8% |
0.7% |
0.6% |
注:
(1)锅炉安装工程总造价包括锅炉本体设备销售价、安装工程施工费;
(2)散装锅炉安装监检收费按上表收费标准加收30%;
(3)单台锅炉安装监检费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三)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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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量(t/h) |
D<1 |
1≤D<2 |
2≤D<4 |
4≤D<6 |
6≤D<10 |
D≥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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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检验(元/台) |
350 |
450 |
550 |
650 |
750 |
100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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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检验(元/台) |
230 |
270 |
320 |
400 |
520 |
70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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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压试验
(元/台) |
350 |
450 |
550 |
650 |
750 |
100D |
注:
(1)本表为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25MPa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工作压力大于1.25MPa的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50%;
(2)强度校核收费:200元/台(D≤6)、300元/台(D>6);
(3)每四台模块锅炉(D≤0.2)为一组,每组检验费按上表D<1收取;
(4)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同锅炉内部检验收费标准。
(四)锅炉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锅炉修理、改造监督检验费按其工程总造价的3%收取。
注:
(1)锅炉修理、改造工程总造价包括材料费、工程施工费;
(2)单台监检费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五)电站锅炉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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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量(t/h) |
D≤35 |
35<D≤130 |
130<D≤410 |
D>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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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元/台)(按锅炉本体出厂价格) |
0.4% |
0.3% |
0.2% |
0.1% |
注:
(1)电站锅炉本体出厂价格应扣除随锅炉供应的鼓、引风机、烟囱、除尘器、水泵、水处理设备、炉排、平台扶梯、钢架等附属设施;
(2)新产品试制及按国外标准制造在国内使用的电站锅炉,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10%。
(六)电站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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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量(t/h) |
D≤35 |
35<D≤130 |
130<D≤410 |
D>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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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元/台)
(按其工程总造价) |
0.8% |
0.6% |
0.4% |
0.2% |
注:电站锅炉安装工程总造价为工程施工费。
(七)电站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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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量(t/h) |
D≤35 |
35<D≤130 |
130<D≤410 |
D>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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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检验(元/台) |
230D |
200D |
150D |
120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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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检验(元/台) |
50D |
40D |
40D |
30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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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压试验(元/台) |
80D |
70D |
60D |
55D |
注:强度校核收费按外部检验的50%收取。
(八)电站锅炉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电站锅炉修理、改造监督检验费按其工程总造价的1%收取。
注:
(1)电站锅炉修理、改造工程总造价为工程施工费;
(2)单台监检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九)进出口锅炉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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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量(t/h) |
D≤20 |
20<D≤130 |
130<D≤410 |
D>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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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元/台)
(按锅炉销售价) |
1.0% |
0.8% |
0.6% |
0.4% |
注:
(1)单台监检费低于260元的按260元收取;
(2)锅炉销售价为锅炉本体价格,不包括运费等其他费用。
(十)锅炉水质分析项目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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