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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收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收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28 15:29:37

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收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1986年4月7日) 粤建字〔1985〕75号

海南行政区、自治州、各市(地)、县建委(建设局、处)、 房产局(公司、所)、城建局、规划局、市政公用局、 建设标准定额分站,直属有关局、公司: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86〕140号《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收费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 希即按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加强管理。今后未经省府批准, 任何地方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附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收费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收费问题的批复
  粤办函〔1986〕140号

省建委:

  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项收费问题, 经省府清理整顿“三乱”办公室审查,报省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房产管理方面的收费

  (一)房产登记、转移登记费。 同意私人房产按评定价值的千分之一计收,最低限额收二元,最高限额收五十元。
  (二)房产变更登记费。 同意私人房产按评定价值的万分之二计收,最低限额收一元五角,最高限额收二十元。
  (三)房地产查丈费。 同意按下列档次分别计收:丈量一至五十平方米的收十五元;五十一至一百平方米的收二十元; 超过一百平方米以上的,每加量一百平方米加收五元, 不足一百平方米的,按一百平方米计收。
  (四)房地产托管费。 同意按房租收益额的百分之十五计收,由房管部门向托管的业主收取。
  (五)房产交易手续费。 同意按房产售价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收取,由买卖双方支付,买方负担六成,卖方负担四成。

  二、城市建设方面的收费

  (一)定额管理费。 同意仍按建筑安装工作量的万分之五点二计收,由定额站向施工单位收取。 此项收费用于管理定额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劳保、福利、会议、差旅费等的开支。
  (二)施工企业技术审核费。同意每证收费三十元。
  (三)勘察设计证书费(含登记表)。同意每份收五元。
  (四)报建费(即建筑许可证费)。同意分六个等级, 按工程费的万分之一至一点五计收,即:工程费超过一千万元的, 收一千元;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收七百五十元; 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收三百七十元;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收一百一十五元; 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收九十元;二十万元以下的,收四十元, 工程费在一万元以下的,收五元。
  (五)“公用事业附加费”, 除已批准征收水费和电费附加费外,可继续开征公共汽车售票和电话费附加费。即公共汽车, 按售票总金额的5%收取;出租汽车,按收入总金额的10%收取; 电话,按电话费总收入金额的8%收取。

  “市政建设费”,同意从一九八六年算起,继续保留两年。

  请即通知各地贯彻执行。今后,未经批准, 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切实加强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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