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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的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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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的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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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苑物业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23 17:4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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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青 岛 市 国 土 资 源 和 房 屋 管 理 局 文件 青 岛 市 公 安 局
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的暂行规定 青综治办[2004]35号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可防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青岛市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小区内居住物业和其他非居住物业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防范,物业管理小区内其他非居住物业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防范的标准。 第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包括日常防范和应急预案在内的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工作方案,明确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的范围、责任、措施、效果评价和检查考核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程序,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工作方案,不断检查、调整、完善应急预案。 第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要与所在街道综治委签订“加强综合治理、开展平安创建”责任书,自觉接受街道综治委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要与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联合开展“平安物业小区”创建活动,大力整合小区群防群治力量,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协助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物业安全管理、有偿保安服务、机动车看护、暂住人口登记服务”等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 第六条 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单位要从有资质的保安公司招聘保安员,并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得私招滥雇。招聘保安员数量要符合小区治安状况和居民对安全防范的需求。 第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要对符合物业收费类别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小区出入口实行24小时值班和出入登记制度。有条件的小区要划定停车泊位,加强看护,有序停放。 第八条 物业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公共区域安全防范重点部位及水、电、气、消防等公共设施的日常巡查并作巡查记录,配备常用应急抢险器材,加强物业养护和维修,接到业主报修或保修单,立即做好登记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及时整改和消除隐患。 涉及房屋安全修缮的必须进行回访,并结合所在居住小区实际,加强平时的检查和补充,增强安全系数。 第九条 物业管理单位要在物业管理小区内可能引发人身伤亡事故的部位、场所和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统一设置文明规范、用语简洁的警示标识,告示注意事项,明确禁为事项。 物业管理单位有义务禁止居民在雨篷、花架、晒衣架、空调室外机和阳台扶手等部位摆放花盆、吊挂杂物等,小区住房防盗护栏不得凸出墙面。 每年要组织开展两次以上安全防范知识培训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实战演练,强化居民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是物业管理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执行公安机关制定的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和要求,加强对楼宇对讲、电视监控、周界报警、电子巡更、家庭报警等技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运转正常有效。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和服务质量标准,与社区居委会和社区综治工委建立联防议事、协调制度,加强小区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减少可防性案件。 第十二条 各区市综治办、房管局(处)、公安局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小区安全管理防范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建立物业管理单位信用档案、不良记录和业主评价机智,在每年物业管理单位、小区评优活动中,征询业主对安全管理防范工作的意见。 对防范措施不落实、管理不善,连续发生重大恶性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要坚决行使一票否决和治安防范责任查究制度,并建议取消该物业管理单位的经营资质资格。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青 岛 市 国 土 资 源 和 房 屋 管 理 局 青 岛 市 公 安 局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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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录入:青岛唐苑物业 责任编辑:青岛唐苑物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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