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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区居民楼院公共卫生管理规定         
青岛市市区居民楼院公共卫生管理规定
作者:唐苑物业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23 17:54:30

青岛市市区居民楼院公共卫生管理规定
(青政发〔1995〕114号)
(1995年6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居民楼院公共卫生管理, 创造整洁、优美的生活环境, 根据《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城区内的居民楼院。
  第三条 居民楼院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由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
  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居民楼院公共卫生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各尽其责、相互配合, 共同做好居民楼院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实行集中供热、供气或有统一规划建设煤池(屋)的居民楼院, 其内部走廊、楼梯及其他公共区域不得占用和存放物品。
  第五条 无集中供热、供气的居民楼院, 其走廊、楼梯等公共区域, 每户居民存放煤炭不得超过100公斤, 存放木柴不得超过10公斤, 其他物品不得存放。居民在楼院公共区域存放煤炭木柴不得影响安全、通行和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六条 居住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居民, 不得在道路两侧和阳台、窗外悬挂、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第七条 居民楼院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第八条 居民楼院内使用音响设备, 白天音量不得超过80分贝, 夜间音量不得超过65分贝。
  第九条 居民应自觉维护楼院内的环境卫生, 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垃圾、污物, 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等杂物, 不得乱贴、乱画。
  第十条 居民必须按规定落实防治蚊、蝇、鼠、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措施。

  第十一条 对维护居民楼院公共卫生有突出贡献的居民, 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 由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5元至100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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