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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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搜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0 13:50:3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园林绿化养护市场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和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助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及其相关的管理行为适用本规定。 其他绿地的绿化养护,可以参照本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职责)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局)是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的实施办法; (二)指导、监督、检查有关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的工作; (三)接受投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实施部门和职责)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绿化工程管理站)按照本规定具体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审核招标人的资格; (二)审核招标工作小组资格和招标文件,以及评标工作小组资格和评标办法; (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核准中标结果; (四)负责养护招标项目的登记; (五)组织发布园林绿化养护招标信息; (六)调解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分歧。 第五条(标的设定) 日常养护招标标的的养护期限不少于一年,并按下列条件设定: (一)公共绿地、防护林地以及行道树的日常养护最小招标标的不少于五万元,或者绿地面积不少于一万平方米。 (二)城市道路以及公路、铁路两侧的绿地和其他绿地养护最小招标标的不少于七万元,或者绿地面积不少于二万平方米。 (三)年养护经费在十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养护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 (四)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园林绿化养护招投标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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