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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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搜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0 13:53:57  |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养护市场,加强本市园林绿化养护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园林绿化是指已建成的绿地、行道树、古树名木及其后续资源树木等。 本规定所称的养护是指从事对树木、绿地为主的日常绿化养护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养护企业资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局)是本市园林绿化养护企业资质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具体办理本市园林绿化养护企业资质及其相关的管理事务。 第五条(专业资质管理) 本市园林绿化养护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资质按不同专业分为绿地专业、行道树专业和古树名木专业。 第六条(作业的范围) 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护企业根据不同专业可分别承接下列项目: (一) 绿地专业可承接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以及其他绿地的养护; (二) 行道树专业可承接城市道路以及公路、铁路两侧的行道树、护路林养护; (三) 古树名木专业可承接已确定为古树名木和已确定为古树名木后续资源树木的抢救、复壮、移植等。 第七条(申请园林绿化养护企业的基本条件) 申请园林绿化养护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养护经历在5年以上; (二) 具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名,财会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名; (三) 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且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四) 具有洒(浇)水车、药水泵、轧草机、车辆等必需的绿化养护设备和工具。 养护企业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定为养护专业(暂定级)。 第八条(申请专业资质企业的必需条件) 申请不同养护专业的,除具备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外,各专业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绿地专业 1、 企业从事养护的工人必须具有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放相应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绿化工、高级植保工、高级花卉工及其以上等级的不少于3人(但高级绿化工不少于1人),中级工不少于10人; 2、 近三年在本市承担过单项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养护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绿地养护项目。 (二) 行道树专业 1、 企业从事养护的工人必须具有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放相应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绿化工、高级上树工、高级植保工及其以上等级的不少于3人,中级工不少于10人(但中级上树工不少于5人); 2、 近3年在本市承担过单项在1000株以上、养护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行道树养护项目。 (三) 古树名木专业 1、 企业从事养护的工人必须具有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放相应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中:绿化技师或绿化高级技师1名,高级绿化工、高级植保工及其以上等级的不少于3人,中级工不少于10人; 2、 近5年在本市承担过两项以上的古树名木或属古树名木后续资源树木的抢救、复壮、移植等。 3、 被抢救、复壮、移植等的古树名木及其后续资源树木生长良好。 第九条(申请资料) 养护企业资质申请必须书面提出,填写资质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 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 验资报告和验资证明; (三) 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证明; (四) 工程、经济、财会、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 专业技师或高级技师、专业技术工人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 养护设备所有权证明; (七) 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八) 养护业绩证明。 第十条(核定程序和要求) 申请园林绿化养护企业资质的,市绿化工程管理站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核定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企业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企业资质证书 由市绿化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年检) 养护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养护企业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企业经营手册及安全生产、养护质量等资料报送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审核。 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由市绿化局进行公告。 企业经营手册的内容由市绿化局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申请转正) 被确定为暂定级养护企业的,经连续二年年检合格,可以向市绿化工程管理站提出转为正式级申请。 市绿化工程管理站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核定完毕。对符合条件的,转为正式级。 第十三条(资质管理) 养护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绿化局取消其养护资质并进行公告: (一)连续二年年检不合格的; (二)申请歇业或经提示后,仍不按规定接受资质年检而视为歇业的; (三)二年内不承接养护项目的。 第十四条(管理人员违规处理) 市绿化局或具体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附则) 本规定所指的古树名木后续资源为树龄在八十年以上的树木。 本规定所称的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是指经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具有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上海市园林绿化技能鉴定机构。 第十六条(应用解释)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绿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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