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加强住宅物业前期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搜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7 23:57:21 
|
关于加强住宅物业前期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威房地字[2004]80号 有关建设单位: 《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施行一年了,我市积极贯彻《条例》精神,使业主的民主自治得到充分体现,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水平逐步提高,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物业管理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一些原因,我市前期物业管理存在不少问题。随着新建项目的增多,为了保障购房业主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贯彻《物业管理条例》,应当加强前期物业管理工作。现将做好前期物业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如果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二、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要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公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要求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四、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住宅规模较小的,必须经过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五、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六、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将对市区新建项目进行检查,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改正。 七、对违反《条例》规定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又拒不改正的建设单位,市房地产管理局将依据《条例》规定,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条例》前期物业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给与相应的处罚。
二OO四年十一月九日
|
| 法规录入:西西 责任编辑:西西 |
|
上一条法规: 威海市物价局、威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制定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下一条法规: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