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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关于我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烟台市关于我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搜集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30 10:00:18

烟房(2001)66号
各县(市)区房管局(处)、物业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根据山东省建设厅鲁建房字[2001]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今后我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今后,我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审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临时资质由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批发证;二级、三级资质由市房产管理局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批发证;一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初审,报建设部审批。
  二、物业管理企业临时资质等级审定工作有关事宜按《烟台市物业管理企业临时资质审批办法》执行;三级(含)以上资质等级审定的相关事宜仍按省建设厅鲁建发[1999]12号文件执行。其中企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要达到烟房(2001)50号文件规定标准。
  三、根据省建设厅鲁建房字[2001]30号文件精神规定,省将对申报三级以上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每年两次集中审批。据此,我市凡符合申报三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条件的企业,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均应于每年四月底和九月底前将须提交的材料连同当地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报告一并上报市房产管理局。市局将于每年五月中旬和十月中旬前完成对申报企业的初审后报省厅审批。

附:一、《烟台市物业管理企业临时资质审批办法》;
二、山东省建设厅《关于我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一年八月三日

主题词:物业管理 企业 资质 通知
烟台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01年8月7日印发 (共印25份)

附一:       烟台市物业管理企业临时资质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物业管理企业,须首先到当地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方可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条&n?慨湮汥?栠敲?l?摡????摮硥愮灳?慴杲瑥?獟汥??????愯?扮灳簻渦獢?愼挠慬獳?桃湡敮??牨晥?唯汰慯?汩獥?湉敤?獡?琠牡敧?弧敳晬???????渦獢??扮灳??汣獡??慨湮汥??牨晥?唯汰慯?汩獥?湉敤?獡?琠牡敧?弧敳晬??????渦獢??扮灳??汣獡??慨湮汥?栠敲?bsp; 新成立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等级均为临时级,有效期一年。
第四条 成立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三)注册资金20万元(含)以上;
  (四)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有三名以上持有经济类、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不含外聘兼职人员);
  (五)从业人员物业管理持证上岗率达到85%(含)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立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书资料:
  (一)申请成立公司的文件;
  (二)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三)法人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六)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上岗证书;
  (七)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公司章程;
  (九)企业办公场所证明。
第六条 县(市)区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批,市房产管理局应在收到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予批准的,应给予书面答复。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申请人需持资质证书,方可办理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登记注册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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