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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不满物业服务拒交管理费被告上法庭         
居民不满物业服务拒交管理费被告上法庭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内蒙古晨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6 8:36:29

     内蒙古晨报呼市热线4965599消息(记者 康敏)“城建小区共120户居民,负责给该小区物业服务的城建物业管理部在没有事先对其小区居民告知时,便于11月1日停止了对该小区的物业服务。物业与小区居民引发争议,并还将我与另一居民以欠物业管理费为由于3月份告上了法庭。”昨日,家住呼市赛罕区城建小区的岳先生打进本报热线如是说。

★居民:物业公司多次更名服务未尽责

据岳先生说:他于2002年8月份入住城建小区。在刚入住时,城建物业管理部负责小区内物业服务。小区居民都按时交纳物业管理等费用。该物业管理公司在服务一年后,由于自行车丢失严重、房屋漏雨、有人半夜入室盗窃等,小区居民受到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为此他多次找城建物业管理部协商解决,可始终都没人管。2003年1月份他与部分居民拒交物业管理费,水费、垃圾处理费等都还是正常支付。城建物业管理部今年3月份更名为青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后,以新更名的物业公司将他以欠物业管理费为由告上法庭。他多次找原城建物业管理部与开发商进行理论,可一直未果。而更名后的青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11月1日又更名为协众物业公司,对城建小区下达停止对该小区物业服务的通知,理由是该小区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及各项代收费用。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多次更名,小区居民对其更名并停止物业服务很不理解,不明白哪个物业管理公司才是真正为其小区负责的物业公司。居民已交纳2005年全年的水费与生活垃圾处置费,物业管理公司怎么能停止物业服务?

  ★物业管理公司:更换名称已公布,居民欠费无法服务

  记者电话连线了青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焦姓负责人,他说:“城建小区居民停放自行车有规定车棚,在公司管理时,如居民将自行车等其它车辆存入车棚丢失的,公司将对其负责理赔,但对在车棚外停放的车辆如丢失,公司将不予负责。而对小区内个别居民遭到小偷入室盗窃,公司并不能杜绝,另外,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并不是物业公司的责任,公司也多次协助居民找 开发商协商解决,可小区居民却以与物业公司无关的理由欠交物业管理费,使物业服务无法经营,只好撤走,4月份,公司将对城建小区两户欠费居民告至赛罕区人民法院,法院已作出判决,要求居民承担全部欠费。”焦说,物业公司每次更名都在城建小区宣传栏里公布。

  ★律师:双方应化干戈为玉帛,协商解决争端

  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苗荣盛分析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作为业主,在接受物业服务时,有义务及时交物业服务费用,如拒交或没有按时交纳,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不履行主要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针对记者采访的内容,在其它因素不考虑情形下,物业管理企业单方终止合同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从居民实际情况看,居民小区内频繁出现被盗或其它对财物损害的事实,从另一方面说明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存在管理漏洞。对此,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加大投入,使业主能够得到满意的服务。同时,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针对物业服务问题,应协商处理,不应该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企业单方终止合同。双方应为创造一个和谐的居住小区做出应有的努力。


新闻录入:老妖    责任编辑: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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