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拒交物业费太不该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沈阳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8 9:23:57  |
|
新闻背景
2006年1月6日,由于拖欠物业部门1000余元物业费,在法院判决后,业主仍不执行判决,最终业主李某被刑事拘留。和平区的某物业公司的訾经理告诉记者:“该业主从2004
年5月至今一直拒交物业费,后来物业公司曾先后两次向法院提出诉讼,在有效的履行时期内,该业主没有履行,后来我们申请执行,在此期间,这位业主依然不执行,所以法院实行强制执行,对李某拘留15天。物业公司的经营和运作主要靠物业费,业主欠费对于物业公司来说,是一种损失,对其他交费业主来说也是损失,就相当于花别人的钱享受公共服务,作为物业公司来说,我们肯定不允许这种行为。”
物业再不对也不该拒交物业费
1月6日,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沈阳市房产局小区办,小区办的张女士告诉记者:“根据2003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应该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第六十七条也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业主没有任何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如果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达不到要求,那么业主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用法律来维权业主应搜集证据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的李利威律师告诉记者:“业主和物业公司发生纠纷时,业主一味地拒交物业费并不是明智之举,在被物业公司推向被告席后,大多数业主都会败诉。其实作为业主应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积极搜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例如报修后物业不管、小区卫生状况差、公共部位保管不善等,业主应当拍下照片或录像,并寻找证人证言为以后的诉讼积攒证据。同时,业主还应当保存好遭受经济损失的证据以便索赔。”本报记者白昕记者电话:82168544
|
|
| 新闻录入:老妖 责任编辑:老妖 |
|
上一条新闻: 烟台:05年房管部门硕果累累5个物业项目获国优 下一条新闻: 指使保安殴打业主 太平家园物业负责人被处罚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