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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不称职拟最高罚20万           ★★★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不称职拟最高罚20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1 23:22:07

   关键词:《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物业管理 不称职物业
    摘  要: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管理的,降低资质等级,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管理项目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舜网4月11日讯 4月10日,山东省建设厅在全省住宅与房地产工作会议上下发公布《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据介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已将其列入2008年地方立法确保计划。
物业服务企业 不称职最高罚20万元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管理的,降低资质等级,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管理项目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受到所属行业自律组织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企业,二年内不得参加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业主大会可以提前解除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 私选物业公司罚10万元
物业纠纷中,一些建设单位制造的遗留问题也是诱因之一。根据条例,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且逾期不改,将处10万元以下罚款。此外,未依法交纳质量保证金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协助购房者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签订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服务合同;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费用,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住宅物业的保修责任。
配套公建 不得擅改用途
小区里的配套公共建筑究竟该由谁建?怎么建?诸如此类问题引发了不少纠纷。条例规定,按照规划需要在住宅小区配建学校的,建设投资由政府财政列支,属于政府所有;可以由建设单位代建,但不得摊入商品住宅建设成本。按照规划需要在住宅小区内配建会所、幼儿园的,凡摊入商品住房成本的,属于业主共有;未摊入的,属于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经营或者出租、出售。
此外,条例对物业服务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小区政府管理用房等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均做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规定,以上五类配套公共建筑,不得抵押、交换、买卖或改变用途。
停车位 业主购车前应先协调位置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位在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利用物业共有部位设置车位的,其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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