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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         ★★★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2 21:04:37

   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怎么办?水费、电费到底该谁管?小区多余停车位能否出租赚钱?这些问题之前没有明确说法。4月10日,《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对上述问题都出台了具体规定。据了解,目前山东省人大已将其列入2008年地方立法确保计划中。
    
物业收费可用酬金制
    目前,淄博市物业管理企业总数已达210余家,从业人员1万余人,管理面积2975.86万平方米,这些物业服务企业收费均为包干制,即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盈余归物业服务企业所有,亏损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计费方式。新《条例》规定,今后物业收费也可采取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金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部分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支出,结余部分归业主所有,不足部分由业主承担。
    同时,《条例》中规定,业主缴纳物业费用的方式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业主的物业,应当由建设单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招标方式选物业
据了解,目前淄博市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选聘物业的原则是: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住宅以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新《条例》中则作了更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且逾期不改将处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协助购房者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签订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服务合同;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费用,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协议。
停车位空余可出租
 
    目前,不少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按照《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这必须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物业公共维修资金,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新《条例》中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位在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利用物业共有部位设置车位的,其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定。 

(来源:鲁中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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