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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物业条例:业委会越权最高罚两万           ★★★
山东物业条例:业委会越权最高罚两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5 7:18:32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一些焦点问题做了规范,据介绍,省人大已将其列入2008年地方立法确保计划中。

业主自治:业委会越权最高罚两万

  条例在保护业主自治的同时,也对其行使权利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条例,以业主委员会身份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应当由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的,依法处以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自治组织经业主依法授权履行职责。业主大会的首次业主投票权采取按户数和面积数双重要件。业主委员会委员应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但首届任期不得超过两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或执行人故意泄露业主资料的,由物业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两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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