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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物业条例:私选物业公司最高罚10万         ★★★
山东物业条例:私选物业公司最高罚10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5 7:18:32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一些焦点问题做了规范,据介绍,省人大已将其列入2008年地方立法确保计划中。

建设单位:私选物业公司最高罚10万

  物业纠纷中,一些建设单位制造的遗留问题,也是诱因之一。根据条例,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且逾期不改,将处10万元以下罚款。此外,未依法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协助购房者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签订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服务合同;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费用,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住宅物业的保修责任。

 



新闻录入:shitou810    责任编辑:shitou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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