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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物业服务分级收费有别         ★★★
西宁:物业服务分级收费有别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青海新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8 10:59:25
普通住宅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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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根据服务等级标准收取综合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服务管理收费的基准价格分为三级。

  一级物业服务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45元,其中,基本要求0.15元;房屋管理0.05元;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0.04元;协助维护公共秩序0.04元;保洁服务0.10元;绿化养护管理0.07元。

  二级物业服务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40元,其中,基本要求0.14元;房屋管理0.05元;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0.04元;协助维护公共秩序0.03元;保洁服务0.08元;绿化养护管理0.06元。

  三级物业服务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35元,其中,基本要求0.13元;房屋管理0.05元;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0.04元;协助维护公共秩序0.03元;保洁服务0.06元;绿化养护管理0.04元。

  收费浮动幅度,根据提供服务质量的优劣,在物业服务管理收费基准价基础上,可在10%以内上下浮动;高层住宅考虑到电梯运营费用,以基准价为基础,可在50%上浮,具体上浮幅度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协商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高档住宅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高档商品住宅、公共商业区、写字楼、办公楼、宾馆饭店、工业厂房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和被服务单位根据所提供的具体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成本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代收手续费协商确定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代收手续费向委托单位收取,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并向委托人提供代收凭据,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按实际发生的服务费用双方协商议定。服务等级由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商定

  物业管理收支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各项服务及标准经与被服务对象约定后,按照相应服务等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服务等级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五、财务要公开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管理服务联系和财务公开制度,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收费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共用部位改造等费不计入服务成本

  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收费要明码标价并公示

  物业管理企业在执行收费标准时,必须做好服务工作,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并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收费要公开透明,明码标价,经审核备案的收费标准,必须在服务地点醒目位置挂放,以示公众,接受服务对象的监督,如违反规定,由物价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法规予以查处。(雅宁 王复莲)

  (西海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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